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将原核准制将全更改为备案制。新规较我国原先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方式而言,大的变化是对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一视同仁”地监管。在备案制新规正式出台前,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采取的是核准制,甚至在境外直接上市过程中,上市后的再融资等也需要证监会审批,可以说监管较严;相反,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如:通过红筹/VIE架构进行的境外间接上市)没有设置监管,仅仅对其中涉及的外商投资、外汇登记等方面,按已有法律法规做常规监管。可以说,原先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是直接上市过严,间接上市过松。备案制新规下,无论是直接上市,还是间接上市,均按照新规进行备案,监管标准统一且更合理。
一、申请的条件:
1. 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企业在国内无违法记录、资信良好;
3. 企业自身的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上具有跨国公司的比较优势;
二、分为两种形式:备案和核准;
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并购协议(附中文翻译件)
ODI是指在境内设立的企业(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投资主体,以投入货币或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获得境外企业的股权进而获得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特向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申请批准的证书,称为境外投资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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