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变更或注销流程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包括境内主体名称、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额、投资路径、出资币种、出资方式、投资构成、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到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办理境外投资事项变更,应交回原证书,换领新的《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终止已备案或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当在依投资目的地法律办理注销等手续后,通过系统填写并提交《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并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主管部门交回《证书》原件。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后向企业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对变更或注销后企业交回的旧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应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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