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境外投资备案实施办法
一、关于《实施办法》修改的背景和依据
2014年12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14年第20号令,对第9号令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将第七条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的第20号令,省发改委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准权限和范围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均没有核准权限。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的范围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如果核准项目的中方投资额超过20亿美元,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三、关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备案权限和范围
按照《实施办法》规定,除核准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权限是按照备案项目的中方投资额划定的,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到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县发改委备案。
ODI备案申请的优势
1、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
2、方便与境外客户的业务转账,减少转账手续和成本;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充分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
5、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6、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江苏境外投资备案实施办法
江苏境外投资备案审核时间相对比较久,备案得需要排队等老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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