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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境外投资备案审批——发改委

更新时间:2023-04-13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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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境外投资立项审批——发改委
  
   审批权限
  
   (1)核准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 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 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 (2018 年版)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一)房地产(二)酒店(三)影城(四)娱乐业(五)体育俱乐部(六)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备案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 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 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 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 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 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所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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