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境外投资备案主体和成立时间是否有要求
更新时间:2023-04-13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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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实行备案管理。国内投资主体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8】286号)文件要求,直接报商务部办理核准手续。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将受到何种管控?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也将于3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在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而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均为“敏感类项目”,后者包括“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申报分类
敏感项目:
不分限额,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其中:
1、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2、地方企业报省级发改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发改委;
3、中央企业直接报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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