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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 工商财税 , 进出口权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门的核准制度

1. 发改委的立项核准制度

发改委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进行项目核准。发改委立项核准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方可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决定着核准机关级别,实务中核准级别又往往决定着核准的成败或速度。

(1) 非央企、非“特殊项目”的境外投资

资源开发类3亿美元的中方投资额、非资源开发类1亿美元的中方投资额,是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改委核准权限的金额依据。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至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属于省级核准权限下的“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下发核准文件前,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经登记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相关政策的依据。

(2) 央企境外投资适用专门的特别核准制度[3]。

央企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前述限额以上的央企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3)“特殊项目”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 商务部门的核准制度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境外开办企业的核准,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务部门的审批层级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1) 商务部核准项目: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 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 当境外投资同时满足六项要求时(即低金额要求[4]、不涉及多国或地区利益、非设立特殊目的公司[5]、东道国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非投资能源矿产类、不需在国内招商),可以适用简易核准程序。适用简易核准程序并不影响已经确定的商务部门核准层级。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即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深圳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门的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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