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境外投资备案办理相关制度
从企业设立和外汇管理角度定义[1],境外投资的投资人是境内机构,投资手段包括绿地投资(新设)和褐地投资(并购、参股),投资标的是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2]
非金融类境外投资的主要监管机关为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国资委。其中,发改委负责规划、监管和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行业政策,主管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商务部负责具体境外投资事项审批,并发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外管局负责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及备案等;国资委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境外投资评估等。
一、境外投资监管的法律框架
前置报告、实体监管、事后监督的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境外投资法律监管框架。
(一)前置报告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大境外投资前置报告制度,即商务部和外管局管理下的境外并购前期报告制度、发改委管理下的信息报告制度。前者针对符合“境外并购”定义的境外投资,也是随后获得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证书可能需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后者要求企业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即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也是发改委项目核准所需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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