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及发改委准则
更新时间:2023-04-13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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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操办资料直接电话咨询周老师 按照现行规定,根据《企业境外投资办法》(令2014年第3号),企业通过备案(核准)后,会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暂行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备案关键环节信息。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 途径、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规定。 对此,前述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以前备案以后就不管了,现在只要备案,证书有效期内都得报告,未来可能是每个月报一次,内容涉及资金来源 向、项目进展情况等。” 对于这样是否会企业负担,造成重复报告的担忧,上述业内人士表示,“信息报送是一个端口,不会七个部委七套材料。” 《经营报》记者从渠道了解到,在建立的境外企业和境外投资备案联络服ODI备案务平台上,一个境外企业一个,如果一个境内企业投资了多个境外 就会有多个。材料报送时,依据各部门的要求,填写一套比较的材料报送。但是各部门间是分层级的,各个部门只能看到自己负责的内容,企业填写的 流给不同部门,部门再根据职责和企业情况给出意见,由汇总,再反馈给各个部委,实现信息打通,协调。 加强投后 相较于之前投后的缺失,《暂行办法》明确了事中事后的主要。新办法下,没有经过备案的项目不受保护,履行备案手续后,部门将对企业进行更有针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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