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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境外投投资备案类项目实施步骤

更新时间:2023-04-13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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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企业投资项目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两类,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需要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发改部门核准。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从有关规定可以看出,需要出具选址意见书的项目范围为:在城乡规划范围内且需要政府划拨土地以及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备案类项目不需要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条》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天津境外投投资备案类项目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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