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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境外投资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

更新时间:2023-04-13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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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三)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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