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申请报告
如果根据规定,项目仅需备案,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这里所说的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所说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规定的内容,这些内容包括:投资主体情况;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中方投资额等;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申请报告还应附具以下文件:
1、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
2、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3、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
4、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
5、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项目尽职调查报告;
7、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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