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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境外投资备案商务部所需要什么条件及要求

发布时间: 2022-03-07 23:10 更新时间: 2023-04-13 07:10

根据相关报道2018年三季度,按美元计算,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资28亿美元,流出26.37亿美元,净流入2.58亿美元;而我国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约30.73亿,流入13.27亿美元,净流出17.46亿美元。

很多企业都想在境外成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并购境外企业以及境外投资等,但这显然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境内的企业想要对境外的企业并购或新设企业,也就是对外进行投资行为的时候,首先就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而很多北京企业对境外投资备案了解并不是很全面,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备案,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境外投资备案的流程又是什么?

(一)办理依据

1、《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8号)

(二)办理条件

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2、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5、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不含)及以下境外投资项目。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委办收文窗口接收项目备案申请后,当日通知外资处经办人员收文并签收。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有关材料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备案申请。

2、审查和决定

经办人员及分管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

(1)处室经办人员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准入标准进行初审。

(2)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复审。

(3)处室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应写明不同意备案的理由。对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其意见及理由后,将申报材料退回受理窗口。

(4)处室负责人做出同意备案的决定后,报分管委领导终审。

3、送达与公告

对同意备案的,处室经办人员应制作备案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备案文件报送分管委领导,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申报材料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3、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4、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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