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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 工商财税 , 进出口权
浙江境外投资备案实施依据


境外投资备案实施依据(浙江)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境外投资备案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外、地方企业涉及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适用对象: 法人 (企业法人)

浙江境外投资备案的受理机构自然是浙江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联办机构为浙江省发改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处科室为外资处。申请方式为网上申请和邮寄申请两种,这个就要看用户怎么方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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