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境外投资备案指导和服务
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国企业开展投资提供公平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1、)投资路径(限层级境外企业):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层级企业,该企业为投资平台,不从事具体经营业务。
(2、)境外企业(终目的地):境内企业在境外的后一级企业,即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等的境外企业。
层级终目的地之间的投资路径企业仅需要在项目内容中描述清楚即可。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按照境外投资终目的地颁发,若该多层架构中涉及多个境外终目的的企业(实体企业)那应按照对应的境外投资终目的企业申请备案/核准。
而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进行备案,一个投资协议一般按照一个项目统一进行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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