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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 , 工商财税 , 进出口权
广州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解读《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3


 

11号令的颁布是顺应国家关于“一带一路”的政策背景,从法规监管层面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做出进一步放权,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特点,取消“小路条”制度,取消20亿美元及以上的国务院审批,向市场释放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积极信号。同时,11号令也明确将境内自然人的间接境外投资纳入管理,对企业境外上市产生了间接的影响。

相较于9号令,监管机构在11号令下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监管方式不再局限于核准或者备案管理。11号令根据是否为敏感类项目(通过是否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国家和地区予以界定)、投资方式以及中方投资额的不同,将境外投资项目分为四大类,实施分类监管,其中:

核准类

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应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第二类:备案类

境内企业境外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以及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地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项目,由境内企业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三类:告知类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境内企业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

第四类:其他类

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非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无须履行核准或备案或告知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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